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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頒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等規定之令共3則。(民國103年6月3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I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游先生
聯絡電話:02-27747260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I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等規定之令共3則,各該令業經本會於103年6月3日發布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旨揭3則令如下:

一、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之令。

二、有關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5條規定之令。

三、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7項、第1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3項規定之令。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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