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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等3則法規命令修正條文。(民國103年5月29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133229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黃小姐
聯絡電話:02-27747155
傳真:02-87734411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30013322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等3則法規命令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旨揭法規命令包括「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1條、「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5條、第9條、第23條,業經本會於103年5月29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030013322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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