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等3則法規命令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旨揭法規命令包括「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1條、「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5條、第9條、第23條,業經本會於103年5月29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030013322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