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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條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3條、第5條、第6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民國103年4月25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5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陳先生
聯絡電話:02-27747134
電子郵件:cly@sfb.gov.tw
傳真:02-8773415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條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3條、第5條、第6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條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3條、第5條、第6條業經本會於103年4月25日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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