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條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3條、第5條、第6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8條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3條、第5條、第6條業經本會於103年4月25日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215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