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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投信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金管會民國103年7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23448號公告停止適用)及「投信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民國102年10月21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42222號公告)(經民國107年8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26456號公告廢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20042222號

主旨: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附件。

二、本會100年6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16377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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