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20042222號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
一、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附件。
二、本會100年6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000016377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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