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報「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任職、停止執行職務、撤銷登錄及處置與申復程序等應遵循事項」(原名稱為「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登錄作業辦法」)修正草案乙案,准予照辦,請查照。
一、依據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17條第5項規定辦理,並復貴會本(100)年6月1日中託訓字第1000000423號函。
二、基於法治國家原則之法安定性與人民信賴保護之要求,行政法規原則上並不具溯及既往之效力。爰本準則本年1月20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本年7月20日)前,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有本準則第16條之1所定情事之行為者,不適用本準則第17條相關處置之規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