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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信託部辦理「受託申購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相關課稅疑義。(民國85年8月20日財北國稅審貳字第85159805號函)

釋示信託部辦理「受託申購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相關課稅疑義

 

財政部85.8.20財北國稅審貳字第八五一五九八○五號函

主旨:

有關貴行信託部辦理「受託申購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相關課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二、貴行信託部於接受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內開放型基金,倘此投資係以「貴行信託部專戶」名義辦理買賣及過戶手續,且貴行確為各信託人設立辦理專戶帳,分別詳為登記者,則基金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應依財政部六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台財稅第三七七○九號函規定辦理(如附件一);倘投資係以「貴行信託部受○○○信託專戶」名義辦理買賣及過戶手續者,則基金公司所分配之股利,應依財政部六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三五八二九號函規定辦理(如附件二)。至於貴行於接受信託人指示,要求基金公司贖回受益憑證所產生之增益,依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內,免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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