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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財政部88年8月31日台財融字第88743985號函、88年11月24日台財融字第88769958號函、93年3月2日台財融(四)字第0934000190號函、93年5月11日台財融(四)字第0934000375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2月17日金管銀(四)字第0934000841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機關地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0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主旨
 

主旨:

財政部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財融字第八八七四三九八五號函、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財融字第八八七六九九五八號函、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一九○號函、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三七五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三四○○○八四一號函,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以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0086號令停止適用,茲檢送發布令1份,請 查照。

正本: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

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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