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80004541號
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申請募集及銷售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八條規定。
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