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會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擬訂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共同簽訂書面契約範本」如附件1,請 查照。
一、旨揭範本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月8日金管銀票字第09800532970號函(附件2)示修正後備查。
二、為維護投資人權益,若發生契約第10.2條受託或銷售機構應退還投資人款項,或僅由發行機構與受託或銷售機構簽訂書面契約之情形時,應依前揭函文說明二及三辦理。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