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委請敦安法律事務所翻譯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39條授權該會訂定並業已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境外基金資訊合作契約應行記載事項」及「投資人須知範本」之英文翻譯影本各乙份,請 查照。
依據投信投顧公會94年12月22日中信顧字第0940010878號函(如附件)辦理。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