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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資訊合作契約應行記載事項」及「投資人須知範本」之英文翻譯。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92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聯絡電話: 02-23515299分機211 陳美吟
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500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委請敦安法律事務所翻譯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39條授權該會訂定並業已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境外基金資訊合作契約應行記載事項」及「投資人須知範本」之英文翻譯影本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投信投顧公會94年12月22日中信顧字第0940010878號函(如附件)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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