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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8/04 | 公告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8.04 金管證四字0940003509號公告)〔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9.25. 金管證投字第11403843052號公告, 自即日停止適用〕 |
| 94/08/04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投資大陸有價證券及紅籌股之比率。(民國94年8月4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441號)(民國97年7月14日金管證四字第 09700350642號令廢止) |
| 94/08/04 |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及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其保管機構,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金管會民國103年6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33239號令廢止) |
| 94/08/02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