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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11/10 | 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放寬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得以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準;放寬債券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等級為「BBB-」者,屬於投資等級債券。(民國104年11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44716號令)(依民國105年12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48509號令廢止) |
| 104/11/10 | 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相關事項,放寬投資於Rule 144A債券之比率上限;放寬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民國104年11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447161號令)(依民國105年12月1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485091號令廢止) |
| 104/11/10 | 配合金管會104年11月10日發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10條規定之令應配合辦理事項。(民國104年11月10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447164號函) |
| 104/11/10 | 訂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之申報書格式與其附表令。(民國104年1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38772號令)(經民國108年10月9日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509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