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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及「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之申報書格式與其附表令。(民國104年11月10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38772號令)(經民國108年10月9日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509號令廢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40038772號

 

一、依據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規定,為併購目的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之事項,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規定。

二、訂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七條第十四項取得股份應行申報事項之申報書格式與其附表如附件。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金管證三字第○九五○○○二三四九號、九十八年二月四日金管證三字第○九八○○○四一七八號、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金管證交字第○九九○○三八四六一三號及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管證交字第○九九○○六七八七九號公告,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停止適用。

 

正本: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含附件)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經濟部商業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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