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修正本公司『審查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第4條及第5條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公告乙份,請查照。
正本:
各證券承銷商、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丶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丶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全國律師聯合會(含附件)、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