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附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2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45236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內容涉及募集、銷售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境外基金業務,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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