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會修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中華民國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附件一、二),並請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函復同意備查函文說明二辦理,轉請查照。
一、依據金管會106年10月26日金管銀外字第10600247030號函辦理(附件三)。
二、旨揭規範附件「境外註冊機關或註冊代理人之查詢網址一覽表」內容可能隨時變動,僅提供參考,參閱前應自行再查證,併請會員機構視公告內容自行更新。
三、為使銀行依據金管會發布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順利進行,銀行應充分向客戶說明,檢附本會研擬會員銀行對OBU客戶宣導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之問答說明(如附件四)供參。
本會各經辦外匯會員單位、台北市銀行公會各外商會員銀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一般業務委員會、財富管理業務委員會、金融法規紀律委員會、授信業務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內部稽核委員會
本案依授權由秘書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