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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九條發布令、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民國106年3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0224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5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02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第九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022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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