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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民國105年12月23日中信顧字第1050052808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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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林采蓉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6
傳真:(02)2581-7388
電子信箱:Tsaijung.Lin@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500528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辦理客戶基金適合度評估準則」(下稱適合度評估準則)第四條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下稱銷售行為準則)第八條條文,檢送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2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43579號函(附件三)辦理。

二、旨揭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合度評估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為避免因不當銷售而衍生投資糾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訂立契約前進行客戶審查作業時,應瞭解客戶是否屬弱勢族群投資人,包括年齡為70歲以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等。

(二)銷售行為準則第八條第一款:為保障弱勢族群投資人之權益,對明知已屬明顯弱勢族群之投資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於執行充分瞭解客戶作業(KYC)時,並應檢視客戶填寫內容之完整性,及評估結果與客戶填寫內容是否有矛盾情形,以落實充分瞭解客戶作業。

三、依金管會前揭來函提醒會員公司,倘客戶資料及KYC作業評估項目之填寫情形經比對有矛盾情形,應與客戶充分溝通並做適當調整,以降低交易糾紛。

四、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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