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及「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部分修正條文業經本中心104年11月16日證櫃債字第10400318061號公告對外公布,除「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79條之1自105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1月6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41366號函、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102條及「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47條辦理。
二、為因應實務所需,同意證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與客戶或其他證券商議價買賣債券時,得透過資訊公司所提供之系統,與客戶進行議價交易。
三、五年期或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自發行前交易之日起至發行及增額發行日後六個月以內,單一機構持券不得逾發行量1/3之規定,擬自105年度起新發行公債開始適用。
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本中心券商輔導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