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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金融機構因應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一案,如有涉及須請客戶填寫W-8表或類似表格之情形,其辦理方式及相關資料影本。(民國104年8月27日銀局(法)字第1040020406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承辦人:洪振哲
電話:(02)8968962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銀局(法)字第104002040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

有關金融機構因應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會104年7月9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3780號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聯合會(簡稱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於因應FATCA執行相關辨識客戶身分作業,如有涉及須請客戶填寫W-8表或類似表格之情形時,不得僅提供英文表格,而應提供中文表格,或中英對照格式之表格,以避免對民眾造成不便。另為利業者執行,並請該會研擬上開表格之參考版本,提供會員機構參考。

二、檢送銀行公會104年8月18日全國字第1040001844A號函及相關資料影本如附件,請貴會(社)轉知會(社)員機構參考,並依本會104年7月9日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3780號函之說明一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

副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併請轉知所轄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所轄公會轉知其會員機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併請所轄公會轉知其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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