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金融機構因應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一、本會104年7月9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3780號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聯合會(簡稱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於因應FATCA執行相關辨識客戶身分作業,如有涉及須請客戶填寫W-8表或類似表格之情形時,不得僅提供英文表格,而應提供中文表格,或中英對照格式之表格,以避免對民眾造成不便。另為利業者執行,並請該會研擬上開表格之參考版本,提供會員機構參考。
二、檢送銀行公會104年8月18日全國字第1040001844A號函及相關資料影本如附件,請貴會(社)轉知會(社)員機構參考,並依本會104年7月9日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3780號函之說明一辦理。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併請轉知所轄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併請所轄公會轉知其會員機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併請所轄公會轉知其會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