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3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7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22609號函准予照辦。
二、基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發之外資登記證明,業已充分載明外資在臺代理人與保管機構,為簡化外資於證券商開戶流程,開放得以保管機構之代理開戶暨交割專用章為委託人辦理開戶之留存印鑑。
三、保管機構欲以代理開戶暨交割專用章,取代其所代理之既有全體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個別留存印鑑,得以一份變更印鑑申請書檢附全體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名單,並留存新印鑑之樣式,向證券商辦理變更。
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