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全權委託帳戶投資人,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刪除本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第1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詳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3年3月19日證期(券)字第1030008574號函、臺灣證券交易所103年8月29日臺證交字第10300106879號函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3年9月2日證櫃交字第10300241182號函辦理。
二、因應主管機關開放全權委託帳戶投資人,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證交所及櫃檯中心已分別修訂營業細則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爰刪除本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第17條,有關證券商不得受理全權委託投資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帳戶之規定。
三、前揭配合事項(附件1)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2),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http://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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