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修正後全文及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一、二,請 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49371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新增第十二條之一,為避免投資人混淆誤解,明定業者之基金廣告如以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標示時,僅能採用本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不以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標示者,得以敘述方式為之。
三、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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