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一、旨揭管理辦法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並請貴會儘速配合研議修正相關授權規定及自律規範,以利業者遵循。
二、另信託業者於旨揭管理辦法修正前,已募集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及設置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基於信賴保護,適用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如擬適用新發布規定者,得經受益人會議同意,變更計畫及信託契約,依法申請核准。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添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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