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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10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民國103年5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33228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游先生
聯絡電話:02-27747260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13322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等3則法規命令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旨揭法規命令包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7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條、第10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於103年5月29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30013322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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