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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期貨商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之令共8則。(民國103年6月3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H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彭小姐
聯絡電話:02-27747219
傳真:02-87734970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H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期貨商設置標準第10條第4項等規定之令共8則,各該令業經本會於103年6月3日發布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旨揭8則令如下:

一、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10條第4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4條第3項及第42條第4項規定之令。

二、有關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0條第2項規定之令。

三、有關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7條第3項規定之令。

四、有關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令。

五、有關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11條第2項、第3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第2項、第3項、第28條第1項規定之令。

六、有關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5項、第30條、第31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及第33條第3項規定之令。

七、有關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5條第2項、第3項、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令。

八、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第6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項、第44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50條第2項、第66條第1項規定之令。

正本: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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