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期貨商設置標準第10條第4項等規定之令共8則,各該令業經本會於103年6月3日發布施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旨揭8則令如下:
一、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10條第4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4條第3項及第42條第4項規定之令。
二、有關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10條第2項規定之令。
三、有關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7條第3項規定之令。
四、有關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令。
五、有關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11條第2項、第3項、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第2項、第3項、第28條第1項規定之令。
六、有關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3條第5項、第30條、第31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及第33條第3項規定之令。
七、有關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15條第2項、第3項、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之令。
八、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第6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項、第44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50條第2項、第66條第1項規定之令。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