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投信投顧公會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第九、(二)4點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民國103年1月3日中信顧字第1020053020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10459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吳靜蟬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3
傳真:(02) 2581-7388
電子信箱:GemmaWu@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200530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配合現股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措施,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增訂第九、(二)4點,檢送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詳如附件一、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2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53264號函(附件三)辦理。

二、按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旨揭交易措施訂有「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爰參照相關規範於旨揭守則新增第九、(二)4點並說明如下:

(一)投信事業於所經理之基金從事旨揭交易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納入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作業原則與無法及時反向當沖出場之風險管理機制。

(二)公募基金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相關風險及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三)私募基金應於投資說明書敘明相關風險及風險控管計劃。

三、另,投信事業所經理之基金從事旨揭交易,仍應遵守旨揭守則第六、(五)點有關不同經理人不同帳戶對同一支股票不得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相關規範,併予敘明。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