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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17-1條條文對照表暨修正後全條文。(民國103年1月3日中信顧字第1020052935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10459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吳靜蟬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3
傳真:(02) 2581-7388
電子信箱:GemmaWu@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20052935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配合現股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措施,修正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17-1條,檢送條文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詳如附件一、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2月23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49765號函(附件三)辦理。

二、按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就旨揭交易措施訂有「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爰參照相關規範於旨揭辦法新增第17-1條並說明如下:

(一)全委業者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旨揭交易,應訂定風險管理及相關作業規範,且應事先取得客戶書面同意。

(二)考量旨揭交易若無法及時反向當沖出場,恐面臨違約交割風險,是以全委業者應於委託買進有價證券前,確認交割日有足額現金支付買進之款項。

三、另,全委業者從事旨揭交易時,仍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第六、(五)點有關不同經理人不同帳戶對同一支股票不得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相關規範,併予敘明。

正本:

已獲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會員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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