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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部分修正條文。(民國102年12月23日中託業字第1020000818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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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林雪芬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55
傳真:02-23515643
電子信箱: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102000081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修正後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12月17日金管銀票字第10200324220號函(附件2)辦理。

二、部分修正條文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日前信託業已簽約之案件得不溯及既往,實施日後新承作及舊案到期續約之案件則依新修正之規定辦理。

正本: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東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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