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第22條條文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7月8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24406號函辦理(附件一)。
二、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轉讓除封閉式基金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係經由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過戶外,其餘開放式基金過戶均由投信公司或其代辦機構辦理,是以投信公司持有者最新受益人名簿,無於分配基準日前五日停止辦理轉讓登記之必要,爰修正旨揭規則(附件二、三)。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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