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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及全條文。(民國102年7月5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25347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10459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吳梓賢
聯絡電話:(02)2581-7288#204
傳真:(02) 2581-7388
電子信箱:Edward@sitc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2005144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及全條文如後附件二至五,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2年7月5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25347號函(詳如附件一)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銷售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除投資人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所稱專業投資機構者外,應要求投資人簽署風險預告書。

三、金管會另同意基於業者實務作業考量,旨揭修正規定之施行有3個月緩衝期,爰修正後規定自102年10月11日起適用。

四、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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