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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3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8550號公告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民國102年3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8550號公告)(經民國111年12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84957號公告停止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20008550號
附件: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申請書、境外基金基本資料表、境外基金總代理人申請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審查表、自行檢查表、聲明書

主旨:

公告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依據: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及第5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如附件。

二、旨揭公告自即日生效,本會96年6月7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9764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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