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041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秋榮)
中央銀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休假
副主任委員 王 儷 玲 代行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