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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修正之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民國102年2月27日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0412號函)(經民國103年10月31日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1號令廢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黃伊莉
電話:(02)8968976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秋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041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24000041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秋榮)

副本:

中央銀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休假

副主任委員 王 儷 玲 代行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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