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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八條、第四十七條。(民國101年3月2日金管銀國字第10120000514號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電話:(02)8968999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請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1200005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八條、第四十七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以金管銀國字第1012000051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明:

本次修正條文第八條要求應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之內控制度,業者應配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至第10條規定事項及本次修正條文修正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請併轉知所屬會員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前將執行成效送所屬公會後彙報本會。另金融控股公司亦請送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彙報。

正本: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辜?松)、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木在)、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慶章)、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壽川)、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永仁)、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友才)、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秀蓮)、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燈城)、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圖)、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啟林)、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周)、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進)、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澤成,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黃澤青,請轉知所屬會員)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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