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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發布之令,及「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之發布函。(原金管會100.12.12金管法字第10000707320號令)(金管會民國105年02月02日金管法字第10400555610號令廢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楊宜璋 
89680817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000070732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本會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發布之令,及「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以金管法字第10000707320號令及10000707321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 查照。

正本:

本會銀行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本會資訊管理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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