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增列第32題,就國外資訊傳輸服務機構如擬向我國業者提供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等交易資訊傳輸服務,明定相關原則俾利業者遵循。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林曉韻
聯絡電話:(02)27747320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000507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第32題
 

主旨:

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增列第32題,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第5項規定,銷售機構受理境外基金投資人之申購、買回或轉換等事宜,除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外,應經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辦理。

二、國外資訊傳輸服務機構如擬向我國業者提供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等交易資訊傳輸服務,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已增列第32題,明定相關原則俾利業者遵循。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