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增列第32題,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遵照辦理,請 查照。
一、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條第5項規定,銷售機構受理境外基金投資人之申購、買回或轉換等事宜,除信託業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者外,應經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辦理。
二、國外資訊傳輸服務機構如擬向我國業者提供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轉換等交易資訊傳輸服務,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已增列第32題,明定相關原則俾利業者遵循。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