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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94年3月25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106805號函暨94年4月7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001546號函,有關信託業者參與有價證券出借規定。(依民國96 年 11 月 20 日臺證結字第 0960033803 號函不再援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台證結字第094000928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主管機關94年3月25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106805號函暨94年4月7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001546號函,有關信託業者參與有價證券出借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信託業者辦理員工持股信託之有價證券及客戶交付信託之有價證券其信託契約屬於「委託人未保留運用決定權者」,得參與出借。

三、信託業辦理出借,其信託契約應約定「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出借有價證券」,並限以定價及競價交易方式。

正本:

財政部賦稅署、台北市國稅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各證券商、各保管銀行、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公司財務部、交易部、稽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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