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轉主管機關94年3月25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106805號函暨94年4月7日金管證三字第0940001546號函,有關信託業者參與有價證券出借規定,請 查照。
一、依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信託業者辦理員工持股信託之有價證券及客戶交付信託之有價證券其信託契約屬於「委託人未保留運用決定權者」,得參與出借。
三、信託業辦理出借,其信託契約應約定「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出借有價證券」,並限以定價及競價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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