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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得不受信託資金之委託期限最少須為一個月之限制。(民國85年4月30日台財融第85101968號函)

各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得不受信託資金之委託期限最少須為一個月之限制

 

財政部85年4月30日台財融第85101968號函交通銀行等

主旨:

各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得不受信託資金之委託期限最少須為一個月之限制。本部民國80年2月23日台財融第790118529號函(原函隨文影附),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說明:

依本部民國84年11月28日台財融第84784364號令修正發布之「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20條但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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