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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總說明、條文、條文說明及應辦理事項。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10092羅斯福路1段7號4樓
聯絡方式:顏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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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02-23515643、02-23514513
e-mail: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980129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以下簡稱遵行事項)如附件1,請切實遵照辦理並依說明三據以修正現行契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2月17日金管銀(四)字第09840000910號函(附件2)辦理;旨揭遵行事項依來函修正後准予備查。

二、本會定有信託契約或約定條款範本之業務(如: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定型化契約範本、不動產資產信託定型化契約範本、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範本、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範本及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範本等),其信託契約或約定條款範本將另案依遵行事項修正。

三、本會未定有信託契約或約定條款範本之業務,其有關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於遵行事項發布前已在信託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決議行之者,請參考遵行事項修正現行契約。

四、嗣後信託契約依說明二辦理修正者,其中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訂定之信託契約或約定條款,其修訂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帳戶之約定條款,如已約定修訂事項對委託人及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得免召集受益人大會者,不在此限。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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