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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規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1年12月4日台財證四字第0910153449號函)(依民國92年10月27日臺財證四字第0920139080號廢止)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中託字第九一○五○四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規範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四字第0910153449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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