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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經驗審定作業收費標準。(92年3月31日中託人審字第9260060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方潔瑩、黃女容 分機261、 229
受文者:各會員單位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中託人審字第九二六00六0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經驗審定作業收費標準」條文乙份,自本(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本會依據「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經驗審定標準」第十條規定:「合格服務證…。其收費標準由本會另訂之」之規定,訂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經驗審定作業收費標準」(如附件),經本年三月二十日第一屆第二十二次理事會決議通過,應予宣導後自本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二、旨述收費標準之繳納作業,本會將於每季第一個月底前寄發貴單位前一季通過審定之實發張數統計表及發票,請發 貴單位於接獲前述表報後一個月內以抬頭「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且禁止背書轉讓之即期票據,限時雙掛號郵寄本會秘書組收或經與本會聯繫同意後之方式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本公會各委員會

副本:

財政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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