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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因避險需求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之相關規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92年3月26日台財證四字第0910163725號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4.14公告發布,自112年12月20日起不再援用作為本會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承辦人員:張大為 分機二一○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一五八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修正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因避險需求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之相關規範函文影本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四字第0910163725號函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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