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保管銀行接受券商查詢客戶款券部位之客戶同意書(中英文)範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發文字號:中託字第九一○○八二號
附件:
 

主旨:

檢送本公會訂定之保管銀行接受券商查詢客戶款券部位之客戶同意書中英文範本一份(如附件一),請參照辦理。

說明:

一、謹查目前辦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有價證券保管業務之會員銀行,為避免僑外資客戶因帳戶內款、券餘額不足,誤為交易造成違約,而蒙受三年內不得開戶及委託買賣之嚴厲處罰等情事,故於每日交易時間內,均接受證券商先行查詢該客戶之款、券餘額是否足夠。

二、惟新修訂之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銀行須有保密之義務,為避免會員銀行違法,本案前由本公會業務發展委員會於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第四次會議決議函請財政部同意會員銀行辦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有價證券保管業務,得提供證券商有關客戶現金及股票餘額之查詢服務。本案並報經財政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一八○一○○○九號(如附件二)函覆,以:「本公會應取得客戶同意,以免違反銀行法第二十八條保密義務之規定」在案。

三、為提供本公會會員銀行遵循之範本,經研擬中英文同意書一份,已提請業務發展委員會決議,法規紀律委員會修正,並提報本公會第十次理事會通過。

正本:

各會員銀行

副本:

業務發展委員會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