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88年5月18日全一字第0566號函發布之「各受託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基金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辦理,請 查照。
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95.9.7中託業字第950466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8.31金管銀(四)字第09500323840號函辦理。(隨函檢附)
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台北市銀行公會各外商會員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本案依授權由秘書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