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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一致性規範。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黃伊莉 分機:二○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二O五一三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一致性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如附件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0920046915號函(如附件二)辦理。

二、本規範係遵照財政部指示訂定,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經財政部備查在案。

三、本規範係就貨幣市場、債券及股票型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擬定一致性規範,信託業者就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申請,如其名稱或其實質投資基本方針與市場上已眾所週知之類似商品相同者,應依本規範辦理。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業務發展委員會、法規紀律委員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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