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如附件一,並請配合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請 查照。
一、本規範係依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經財政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融(四)字第0920058675號函洽悉在案(如附件二)。
二、依財政部前揭函文規定:
(一)請各會員單位將本規範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 目,並由本會進行業務查核時,將本規範列為查核重點,同時將查核結果函報財政部,以為財政部金融監理之參考。
(二)說明二所示「就企業型態委託人,以消費者支付之價金交付信託,而消費者非受益人之情形者,於本規範增列相關文字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部分,本會將再配合進行修訂相關事宜。
(三)說明四之指示,本會預訂於九十三年二月份舉辦本規範說明會,以加強對信託業者之宣導。
各會員單位
中央銀行、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