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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並請配合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黃伊莉 分機:二○九
受文者:如行文者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OO二九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如附件一,並請配合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請 查照。

說明:

一、本規範係依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經財政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融(四)字第0920058675號函洽悉在案(如附件二)。

二、依財政部前揭函文規定:

(一)請各會員單位將本規範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 目,並由本會進行業務查核時,將本規範列為查核重點,同時將查核結果函報財政部,以為財政部金融監理之參考。

(二)說明二所示「就企業型態委託人,以消費者支付之價金交付信託,而消費者非受益人之情形者,於本規範增列相關文字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部分,本會將再配合進行修訂相關事宜。

(三)說明四之指示,本會預訂於九十三年二月份舉辦本規範說明會,以加強對信託業者之宣導。

正本:

各會員單位

副本:

中央銀行、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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