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財政部頒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及「民眾攜帶人民幣入出境限額規定」等規範函文影本如附件,請 查照。
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台財融(一)字第0931000209號函轉該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台財(一)字第0931000204號令及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台財融(一)字第0931000205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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