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會訂定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擔任外資在台代理人出席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作業準則」(以下簡稱:作業準則)一份,請 查照。
一、行政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修正通過「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取消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一般簡稱QFII)制度、證期會(現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台財證(八)字第0930000978號函頒有關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出席股東會相關規定,本會爰修正旨揭作業準則(附件一),以配合實務作業需要。
二、另本會業務發展委員會為服務同業,並配合本作業準則擬訂相關委任契約及代表人指派函稿(附件二)。鑑於該委任契約及代表人指派函稿內容均約定代表人不得代表外資股東於股東會發言,而此種情形實僅為本作業準則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於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依外資授權書及外資對各項議案之授權指示辦理之其中一種狀況,因此該委任契約及代表人指派函稿擬僅作為各會員單位辦理本業務時之參考,由各會員單位依個別案件外資委託人授權指示之內容配合修正使用。
三、本案已提報本會第二屆第五次理事會通過。
各會員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業務發展委員會、法規紀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