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訂定之相關子法條文影本各乙份,請 參辦。
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該法及其相關子法對信託業辦理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或募集以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共同信託基金等業務影響重大,請各會員單位適用時注意相關規定。
二、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訂定之相關子法條文影本(附件一至附件十六)供參。前述子法之立法說明內容可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最新法令函釋或本公會網站之相關法規項下查詢。
各會員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