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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子法。(民國93年11月10日中託業字第930511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林美吟 分機:二五五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五一一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訂定之相關子法條文影本各乙份,請 參辦。

說明:

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該法及其相關子法對信託業辦理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或募集以投資有價證券為目的之共同信託基金等業務影響重大,請各會員單位適用時注意相關規定。

二、 檢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訂定之相關子法條文影本(附件一至附件十六)供參。前述子法之立法說明內容可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最新法令函釋或本公會網站之相關法規項下查詢。

正本:

各會員單位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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