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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應檢附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暨專家出具之案件審查彙總意見書格式。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電話:(○二)二三五一五二九九
傳真:(○二)二三五一五六四三
經辦:林美吟 分機:二五五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九三○五二七號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應檢附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暨專家出具之案件審查彙總意見書格式,請 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462號公告(如附件)辦理。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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